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466號
原 告 何美蓁
被 告 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萬元,應繳裁判費61萬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萬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