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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原      告  立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維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林大鈞 
訴訟代理人  林振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二法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