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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63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陳亮均
            莊維政
被      告  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萌福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勝宣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