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僑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橋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僑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