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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僑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橋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僑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