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慶裕
相 對 人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源
上列債務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居安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居安科技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