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350號
原 告 瓏賓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瑞震
被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勤
訴訟代理人 黃仲傑
魏綺
王寶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