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869號
原 告 蕭詠霖
被 告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盺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設地址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公司地址為台北市○○區○○街000號2樓,然經士林分局派員訪查結果,該址僅有晟曦核酸基因份子股份有限公司、強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該址,請無被告公司設立該址且實際訪查時被告公司亦無實際在該址營業,有士林分局回函在卷可查。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