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40號
原 告 勝一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雲
訴訟代理人 林富祥
被 告 黃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返還車牌、繳納行政管理費、罰單。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上開契約書第21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