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71號
原 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被 告 王姿喬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4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