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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74號
原      告  臺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司高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      告  禾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七頁第四點第二行前段:「自10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