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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5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浚祥  
被      告  楊鎧瑞即花韻卉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