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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羅天君  
被      告  董弈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董奕呈」記載,均更正為「董弈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