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原 告 江佩盈
江季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被 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佇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