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高國峰
陳佩文
相 對 人 聯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
相 對 人 黃世全
陳文呈
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洲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各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所載原因事實未區分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亦未就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區分,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