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承
相 對 人 卓世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後,相對人具狀表示雙方先前已協商許久而無共識,因聲請人不願和解並賠償相對人損失,刑事部分進入司法程序亦無法完成出險承旭,造成雙方談判崩裂,無調解意願等語,考量相對人所稱前詞,可認本件已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