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杜桂南
被上訴人 李威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而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3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