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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308號
原      告  楊雪慎 
被      告  劉奕均 



            張瑞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96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奕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被告張瑞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