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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華堉丞 
被      告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2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董堉丞」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堉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