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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周衣琳 
相  對  人  許芷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士簡字第12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215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