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中華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錦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瀚瑋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德律師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就不當得利計算之基礎,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