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鼎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璋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參 加 人 謝志昌
被 告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參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就特別代理人陳慧蓁聲請辭任,而為准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重為選任,待經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