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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鼎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璋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參  加  人  謝志昌 

被      告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參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就特別代理人陳慧蓁聲請辭任,而為准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重為選任,待經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