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明山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萬4,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