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柏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