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被 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