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原 告 練月珍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 告 林琮舜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吳詩儀律師
蔡彥守律師
被 告 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36頁),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然因誤分為簡易事件,依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