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江一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89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16,571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