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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謝承翰

被      告  旺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訴訟代理人  游紹裘
被      告  周恩辰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周恩誌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周恩辰、周恩誌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查,是被告周恩辰、周恩誌是否具周坤龍之繼承人身分,尚屬不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尚未就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或駁回聲請,故本件暫不訂言詞辯論時間,待拋棄繼承部分確定,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