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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49號
原      告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訴訟代理人  簡國隆
被      告  洪林麗華即永尚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洪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事件,兩造已和解成立,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確認無誤,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3年7月26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