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08號
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菀萑
訴訟代理人 江文華
被 告 禾垚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349元(計為:訴之聲明第一項為977213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1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