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54號
原 告 張容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豪藝國際藝術品修復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