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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宋文筍(TONG VAN D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肆仟元或同額之有價證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代存員工薪資總表、薪資媒體報表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