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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俊杰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3士司簡調1292號),聲請人業已撤回起訴,故本件顯已無聲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