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關查德
蘇李雪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關查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06元,及其中新臺幣24,107元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729元,及其中新臺幣33,084元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422元由被告關查德負擔,餘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關查德如以新臺幣25,306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729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