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許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