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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簡御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下午2時34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