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簡御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下午2時34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