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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吳正偉 
被      告  莊智凱 


            陳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審訴字第11號、第15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 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陳志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莊智凱到庭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對原告之聲明請求表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