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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4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張育寧 
被      告  莊智偉即莊瑞來之繼承人

            莊依玉即莊瑞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均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