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陸俊達即陸啓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39元,及其中新臺幣49,0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639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