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076號
原 告 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廣畑三之丞
訴訟代理人 楊喻茹
黃凱鈴
被 告 林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物案件(113年度士簡字第37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