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331號
上 訴 人即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