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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837號
原      告  林聰明

被      告  陳金水

            陸冠宇
            黃晟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9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