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方子平
訴訟代理人 鄭婷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871元及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具狀變更聲明被告給付203,806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100元,應補繳1,110元(計算式:2,210元-1,100元=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