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孫世豪
被 告 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智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第1 項第3 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第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