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楊育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