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3號
反訴 原告 康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廣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翁漢濱(即盤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