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晨安
被 告 黃米鈴即文化脆皮車輪蛋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遷移住所而送達不合法,為兼顧當事人權益,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下午2時2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