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起訴狀上所指被告「車號000-0000之駕駛」之真實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