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74號
原 告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羅榮彰
被 告 吳金財
訴訟代理人 黃大維
複 代理人 顏逢緯
被 告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黃大維
顏逢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新臺幣」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