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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      告  鄭力銘即蚵仔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