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 告 鄭力銘即蚵仔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