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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89號
原      告  藍美育  
            楊國棟  
            楊貴棻  

            楊珺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陳韻鸚  
被      告  蔡國勝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原告欄「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毛英富律師複代理人陳韻鸚」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朱俊雄律師複代理人毛英富律師、陳韻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詩為